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项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审查机制,明确职责,确保我局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情况。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县委政府有关要求,切实推进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我局相关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保障
为加强统筹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成立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审查内容
我局制定的涉及环境保护相关行业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审查标准
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
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要明确实施期限。
五、审查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
(一)我局制定的政策措施。由业务股室在起草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将文件草案及书面审查意见报局公平竞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组织法律顾问研究提出意见,再报局党组审议实施。
(二)我局代上级起草或代拟的其他政策措施。由业务股室在起草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将文件草案及书面审查意见报局公平竞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并由局公平竞争领导小组把关,最终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一起报县政府审议。
(三)我局牵头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业务股室在起草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在收集联合行文单位意见后,由局公平竞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组织法律顾问研究后,提出意见后报局党组审议实施。
六、审查方式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起草属于审查范围的文件,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属于审查范围的文件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按照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向社会公开。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