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德体育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机制
延交〔2022〕120号
为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全县交通运输系统相关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和省、市《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有效性和约束力,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审查范围
县局出台或者起草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一)县局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县政府文件草案;
(二)以县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局和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
(四)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和批复;
(五)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三、明确审查机构
政策法规科负责统筹协调县局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严格落实“谁制定、谁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各科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政策法规科负责统一复审。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规范审查程序,严格审查标准,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切实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和效果。
四、履行审查程序
各科室(单位)起草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在征求利害关系人或者社会公众意见后,由各科室(单位)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初审,在《公平竞争审查表》(可参考附件)中填写征求意见情况及初审意见,并将政策措施(草拟稿)交由政策法规科统一进行复审,政策法规科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填写复审意见,《公平竞争审查表》应当作为出台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政策措施出台后与办文材料一并存档备案。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对所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担主体责任,内部特定机构承担复审责任。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相关部门不属于利害关系人范围。
五、工作要求
内部审查机制是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具体举措。各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具体措施,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各科室(单位)在办理发文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局办公室在核稿和审查时对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未说明情况或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不予核稿、合法性审查,并定期将各单位未按要求开展审查的情况转政策法规科汇总。各科室(单位)公平竞争审查中如遇其他问题,可以向政策法规科进行咨询、沟通。
优德体育交通运输局
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