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制定或代县政府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政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招标投标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第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坚持市场主导、公开透明 、公平科学、公正客观、强化监督的原则,坚决维护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第四条 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政策起草单位对负责起草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多个科室、部门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主办科室、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第五条 政策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和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形成明确的书面自我审查意见,提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复核,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第六条 政策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政策起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政策起草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政策起草单位应当在政策文件起草说明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