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防止执法不公、执法扰民和随意执法等问题,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9号)及《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在我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本细则。
第一条 劳动监察“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通过摇号、电子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和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范监管。严格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双随机”抽查依法有序进行。
(二)公正高效,坚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公开透明。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实行阳光执法,按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建立被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涵盖全部监管企业和所有执法检查人员,并实时更新、动态调整。
第四条 对照劳动保障监察权力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统一的执法检查表格。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监管随机抽查应制定工作计划。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六条 在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基础上,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防止过度检查。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开展随机抽查用人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抽查企业名录库中企业总数的5%。对投诉举报多,存在违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劳动保障失信单位,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实行重点监察。
第七条 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实行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推动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完善市场主体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第九条 坚持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第十条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责任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
第十二条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参加执法活动。
延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