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依职权更正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 更正登记 | 1.证实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事项确有错误的证明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 减免 | 1小时内办结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 更正登记 |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书面材料和送达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