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注销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 预告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不收取 登记费 | 1小时内办结 |
预告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九条 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二)债权消灭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预告登记 | 3.债权消灭或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
预告登记 | 4.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