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 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不收取 登记费 | 1个 工作日 |
注销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注销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
注销登记 | 4.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材料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