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 转移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1个 工作日 | ||||
转移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转移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
转移登记 | 4.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转移登记 |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转移登记 |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