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 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 1个 工作日 |
首次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首次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
首次登记 |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首次登记 |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 首次登记 | 6.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材料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首次登记 |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
首次登记 | 8.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
首次登记 | 9.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