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承诺 时限 | |||
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
不动产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 | 行政确认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 首次登记 |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1个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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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登记 |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首次登记 |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
首次登记 | 4.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经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复文件。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首次登记 |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经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复文件。 |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1个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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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登记 |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 申请人 提交 |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