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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12-30 11:20:41 浏览量:2635 字号: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依据

申报材料

收费

标准

承诺

时限

材料分类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不动产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行政确认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首次登记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申请人

提交

1.登记费:非住宅550/件,住宅80/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1个

工作日

 

首次登记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首次登记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原件一份;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首次登记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首次登记

5.依法需要缴纳划拨价款的,应提供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首次登记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申请人

提交

首次登记

7.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经办机构

自行获取、

申请人提交

注:公告时限、实地查看或调查时间不计入,共享无法取得的由申请人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办事指南及流程图_01.jpg